《吉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确定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四个原则。在具体执法处罚时要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不予处罚的权限。
《吉林省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征求意见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我省种子生产经营的地域特点,种子市场的规范化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历年来种子行政处罚案件的数据分析,综合确定量罚的档次,处罚的幅度,对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种子使用者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范围内确定了从重处罚的标准。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经营假种子行为,一方面,生产经营假种子会严重危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在种子投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确定责任主体、损失计算等方面难度也较大;另一方面,生产经营假冒种子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正规企业和育种单位以巨大成本和代价获得的技术优势,挫伤了种业发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在量罚标准上采取了从严、从重的原则,目的在于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在行业管理中的警示作用。
目前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已初步完成起草工作,下一步将进行专家论证和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